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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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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石家庄市城市科学研究会(简称“市城科会”)
英文名称为:Shijiazhuang Society for  Urban Studies,缩写为SSU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城市科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部门以及科研、院校、生产等单位的专业技术骨干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法人社团。该组织具有高智力、多领域、多学科、跨行业、综合性的特点,是城市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会员对我市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综合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工作中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学科理论建设,促进城市科学研究专业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本团体在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发扬学术民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四条  本会挂靠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接受石家庄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设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及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承接我市关于城市发展、城市规划、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能耗监测、能耗审计、海绵城市、智慧城市、住宅产业化等方面的相关技术服务,为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社会化服务。
二、承接政府部门有关委托工作、参与技术评价、专家鉴定、技术鉴定、成果鉴定、组织政策咨询、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制定行业和技术标准、参与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规划编制、资助出版优秀自然科学专著。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化要求和建议。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政策、继续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举荐优秀人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五、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学习、考察、引进、借鉴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六、组织召开城市科学研究领域的学术报告会、品牌学术交流活动,专题研讨会、技术论证、新技术、新产品推介会、技术培训会编辑出版学术书刊,进行学术研讨和论文成果评审等,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传播国内外城市科学研究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种。单位团体会员主要吸纳本市有关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面向全市。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确有加入本会之意愿;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城建工作10年以上的实际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团体会员颁发证书,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科学信息、发展趋势及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件。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凡超过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审定办事机构提交理事会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但如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可以延长;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挂靠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选连任的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者,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的表决通过,报挂靠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会费;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挂靠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挂靠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终止前须在挂靠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经2016年3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石家庄市城市科学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