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6年度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6 15:37:32 点击量:0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石住建办〔2016〕308号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申报2016年度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
通 知
关于申报2016年度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激励节能建筑,市政府将对2016年度在建筑节能方面突出的项目予以奖励、补助。请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
一、 补助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资金补助范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节能(被动房、建筑产业化、星级绿色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之外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及其他建筑节能建设、科研项目。
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所选项目符合国家、省和市发展规划要求,以及节能减排政策和市城镇建设工作要求,手续齐全。科研成果对建筑节能、生态城建设、绿色建筑、太阳能利用(热水系统之外)、建筑产业化等方面能够起到很大的推进作用,同时引导我市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新产品研发。
民用建筑补助项目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内容、技术特点、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以及当年市级补助资金(民用建筑节能补助资金部分)规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考虑确定。
(二) 资金补助标准:
1、低(超低)能耗建筑示范。低能耗建筑是指执行80%(含)以上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亦称“被动房”)指采用各种节能技术构造最佳的建筑围护结构,极大限度地提高建筑保温隔热性能和气密性,使热传导损失和通风热损最小化;通过各种被动式建筑手段,尽可能实现室内舒适的热湿环境和采光环境,最大限度降低对主式燃烧化石燃料和制冷系统的依赖,或完全取消这类采暖和制冷设施。
补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
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执行80%(含)以上建筑节能标准,每平方米补助3元,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设计单位每平米补助3元,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8万元。建设投资单位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绿色建筑。即取得星级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当年获得高星级标识建筑由下一年建筑节能资金补助)。
资金补助标准:一星级每平米设计标3元、运行标5元,单个项目补助分别不超过5万元、10万元(按分值前50位);二星级每平方米设计标5元、运行标10元;单个项目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三星级每平方米设计标10元、运行标20元;单个项目补助分别不超过50万元、80万元。对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设计单位每平方米3元的奖励,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8万元。对于高星级绿色建筑小区给予每平方米3元的奖励,单个小区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每年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数量、建筑面积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3、建筑产业化园区、基地、项目示范。是指以设计标准化、构件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和管理信息化为特征,整合设计、生产、施工等整个产业链,实现建筑节能、环保、全寿命周期价值最大化的新型建设方式。
补助资金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建立建筑产业化的建造体系、技术保障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每条生产线补助50万元;对主动采用建筑产业化方式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设计单位每平方米补助3元,单个项目不超过8万元。建设单位每平方米补助8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4、正能量建筑示范。是指建筑本身生产的能量大于消耗的能量,除满足自身需求还能将剩余的电能供给其他建筑或输入国家电网。补助资金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
采用世界先进技术建造、达到正能量要求的建筑,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资金补助标准:每平方米补助5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5、太阳能热水之外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无不良信誉记录。申请的单个项目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面积予以核准。
资金补助标准:根据当年可再生能源奖励资金总额,视情况给予奖励,按照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总额不高于25%的比例进行项目奖励。
6、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主要是指组织相关单位围绕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综合技术、可再生能源开发研究、生态城市建设集成技术、园林绿化技术、建设行业实用技术、新产品研发等,开展研究与应用,项目应在2年内完成研究并通过专家鉴定。
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补助标准,根据研究内容、技术特点、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以及当年市级专项资金(科研项目资金部分)规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考虑确定。
项目实施内容可操作性很大,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并具有重大推广前景的项目补助2-3万元。
7、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内容为〔1〕+〔2〕+〔3〕;〔1〕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2〕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3〕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补助资金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需列入市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
2、项目应同时完成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热源及供热管网平衡、建筑外围护结构等三项改造内容。
资金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总额=每平方米改造项目的补助额×符合条件的既改项目建筑面积。其中,每平方米改造项目的补助金额=当年市级补助资金额/全市符合条件的既改项目建筑面积。
8、既有建筑被动式改造示范。将既有不节能的建筑,在原来基础上进行改造(或加层改造),并对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改造,使其保温和气密性能大幅提升,增加节能使用措施,将其改造成舒适、宜居的超低能耗建筑。资金补助标准:每平方米补助5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二、 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
(一) 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1)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审批意见等文件;
(2)资金筹措方案和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及到位情况等有关资料);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落实的相关文件;资金使用情况材料;
(3)项目手续及证照;
(4)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进度等证明材料;项目绩效情况;
(5)能效测评报告;
(6)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所附材料除申请文件和设计图纸外,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有封面和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申报时间至2016年12月30日止。
(二)申请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应提供河北省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
三、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关项目单位,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2017年1月20日前,将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建筑节能项目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住建局根据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额度后及时拨付。
(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
目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正常运行。
(三)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规范和高效使用资金。
(四)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所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三方协议,项目所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节能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符合申报书约定内容。建设科研项目研究完成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五)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市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补助或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监管不力严肃追责。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15日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