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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27 15:28:00   点击量:0

  冀建科[2011]32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的实施意见》,促进我省绿色建筑快速发展,提高绿色建筑整体水平,现就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按照《河北省一二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冀建科[2010]206号)要求,加强组织管理,明确日常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推动一二星绿色建筑项目申报、组织初步评审、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各市要成立,为推动绿色建筑提供技术支撑。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当地绿色建筑技术咨询,申报评价标识项目的初步评审(专业评价)、运行阶段评价现场核查,参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文件的制定等。有条件的市可确定技术依托单位。

  三、各市成立的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由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等七个专业专家组成,每个专业3-5人,明确一名组长。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全省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三)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能够积极参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成立的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各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要经过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后,方可开展工作。

  (三)各市要高度重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尽快明确日常工作机构、成立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并于2011年6月10日前将专家委员会名单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联系人:李志清;  电话:0311-8704504。

  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doc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